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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设顺利实施的保证人防法规建设与人防管理体制

发布日期:2007-07-09访问次数: 字号:[ ]


  几十年来,我国人防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等原因,影响了人防建设的正常进行。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人民防空条例》,使我国人防建设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情况,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于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标志着我国人防建设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

  人防法颁布施行后,全国各地立即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高潮。江苏、广东、辽宁、吉林等省,通过电视讲座、知识竞赛以及组织培训班等,使人防法家喻户晓。截至目前,辽宁、江苏两省分别培训执法骨干700多名,初步形成了省、市、县(区)三级贯通的人防执法网络。广东、湖北、海南等中南五省(区)先后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贯彻《人防法》实施办法。据了解,全国先后有10多个省、市、区制定出台了人防法实施办法,普遍开展了执法监督,较好地解决了人防机构不完善、法规不落实等问题。与此同时,各地加大人防执法力度,查处违反人防法行为。广州共查处毁损人防工事44件,查处应建而未建工程78宗,按规定补建30多万平方米,收取易地建设费4500多万元。辽宁省紧紧把握执法重点,先后查处违法案件300多起,追缴人防经费4000万元。黑龙江各地普遍成立了专门的人防执法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先后进行人防执法 358件,已结案325件,结案率达90.7%,胜诉率99.7%。人防法实施以来,全国共查出违法案件近千起,追缴补偿费、赔偿费1.6亿元,走上了依法建设人防,依法管理人防之路。

  人防法制化的推进,对理顺人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人民防空机构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人防建设逐步形成了军政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国家政府机构进行的多次规模不等的精简中,人防机构始终保留了下来,并不断得到加强。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全国许多省、市、区将人防办列入了政府直属机构序列。江苏、辽宁、吉林、浙江等省,目前所有市(州)、县(市、区)都建立了人防机构。各级人防部门注重强化军政共管观念,积极争取领导和自觉接受领导的意识增强,人防建设真正纳入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的工作日程。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军政共管、双重领导优势,是做好人防工作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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