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结建工程(本文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同)就其属性而言,它是保护城市人民战时生命财产安全的战备资源,因此不能简单的视其为地面建筑物的基础或一般的地下工程。开发这一战备资源的出路在于城市建设的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我省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经过十多年的开发,老城区原有简陋房屋大面积的拆迁改造已接近尾声。由于地价因素,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头戏。对人防工程建设而言,是加快发展的一个难得机遇。人防结建工程如何与地面建设项目同步进入这些城市新区,取决于人防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力度,而一旦进入,如何监管好、建设好,更是摆在人防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过去,由于管理归属的争议,我省人防结建工程从设计、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人防主管部门很难对其实施监管,因此导致大多数人防结建工程不能满足《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着《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第155号令》的颁布实施,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有了法律、法规依据。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监管人防结建工程的建设质量,本文根据结建工程的特点,结合我省人防结建工程的建设情况,试图从设计、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提出一些监管思路。 人防结建工程特点 人防结建工程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地面建筑,是因为有其显著的专业特点。对于一般地面建筑结构而言,只要满足建设工程《规范》规定使用状态下的各种力学效应,即认为结构是安全的。而人防结建工程除了要满足平时使用安全外,还要满足战时抵抗予设当量的核武器乃至常规武器爆炸时,在距爆心投影点予定位置上的各种力学效应,除此之外,还要具有抗早期核辐射、生化武器效应的能力。就技术标准而言,人防结建工程除了要满足建筑工程现行《规范》外,还要满足人防工程现行《规范》,同时还要满足《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熟悉人防工程《规范》、《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没有专门从事防护建筑设计专业人员,没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很难设计出合格的人防结建工程。 我省人防结建工程的建设质量问题 在《人民防空法》颁布实施以前甚至在颁布以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利益驱动因素和管理职能的争议。一些设计单位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置国家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于不顾,致使我省人防结建工程无证设计、挂靠设计、无资质监督的状况十分严重。有的设计单位不熟悉人防工程《规范》、《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却硬要照葫芦画瓢搞人防结建工程设计。例如,省城一家甲级院设计的图低,不知道防护系统如何布置,底板反梁箍筋按普通正向梁配置,直径和间距根本不能满足人防工程《规范》要求等。 由于在设计、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三个重要环节上都没有人防部门对其监管,从总体上看,我省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较多。人防部门作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控主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规定,对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有效地实施监管;在管理观念上,如何从静态向动态过渡;管理方式上,如何由被动核验向主动抽查转变;管理程序上,如何变无序、随意为有序、规范,是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人防结建工程建 设质量监管对策 1、强化质量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质量监督,是保障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的基本手段,而要强化质量监督就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政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为我省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何在强化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中加大执法力度。笔者认为,首先,从事人防执法和质量监督管理的人员要学好法律、法规条文,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提高执法水平;其次,建立执法错案和过错追究制度。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质量监督的执法氛围。 2、规范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规范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管行为,首先要认识到位。要改变过去那种对人防结建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责任感,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以四部委对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界定为依据,建立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次,要规范质监行为。发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中的微观管理作用。从质监申报到竣工验收备案,质监过程要规范化、操作要程序化;第三,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或意见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另外,要迅速改变过去那种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靠临时搭班子和机构无许可证审查、个人无资格审查的混乱局面。要改变这种审查的混乱局面,就必须根据国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要让那些习惯于随意性和大而化之的人有所顾忌、有所约束。 3、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管要抓好以下环节 根据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个人实行执业资格的规定,人防主管部门作为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的监控主体,应注重抓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以下几个环节: (1)禁止无证设计、挂靠设计和越级设计 设计是人防结建工程的主导,设计对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的如何,将对人防结建工程的防护效能起着决定性作用。有的设计单位和个人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置国家法规于不顾,在人防结建工程设计中无证设计、挂靠设计和越级设计已成为影响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的顽症。因此,人主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施工图审查的规定,认真把好人防结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关和技术关。 (2)加强对人防结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人防结建工程,除了要满足抗力等级外,其气密性要求则是防化等级的根本性要求。因此,人防工程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对孔口门框墙的检查方法,不象地面工程那样用规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而是作为基本项目每框必查。因此可以说,除了抗力要求以外,人防结建工程的孔口防护合格与否,对整个人防结建工程是否合格具有一票否决的地位和作用。从对已建工程了解的情况看,非专业单位监督的人防结建工程无法满足这一基本要求。因此,委托有资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是人防结建工程满足防护安全的根本保障。 (3)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是监管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2000年,建设部颁布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至此,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开始从“质量等级核验制”向“竣工验收备案制”转变。2003年,国家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五十七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我省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又重申了这一规定。这为我省人防结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了政策、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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