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检查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依职履责,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制度。
一、相关科室与机构必须在市办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行政许可。
二、凡确立为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任何科室和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
三、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必须依法依规确立,相关科室和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调整。
四、凡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的科室和机构,要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修订调整情况,及时向市办党组提出对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五、凡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的科室和机构,要对市办是否具备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是否越职越位、是否失职失责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