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许可事项: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许可条件:确因旧城改造或者重点工程建设,必须拆除人防工程。
许可费用:补建或者补偿,湘价费字〔2006〕123号文件规定和湘价费〔2007〕87号文件2700元/平方米(已补建的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人防工事拆除申请表;
2、拟拆除人防工事的相关图纸、资料;
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电话:725529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善的,予以当场一次性告之;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初审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 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防办工程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工程科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 1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负责人:市人防办工程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办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负责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人防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缴费)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0.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办综合科(举报电话: 7800131)
(二)
许可事项: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拟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许可条件:符合建设规划和相关的技术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立项报告;
2、设计施工图纸;
3、工程竣工、防护设备安装相关资料。
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省人防办所需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电话:725529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善的,予以当场一次性告之;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和初审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 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防办工程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工程科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负责人:市人防办工程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省人防办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批准的,报主管办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 0.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负责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人防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 0.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办综合科(举报电话: 7800131)
(三)
许可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许可对象: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许可条件: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许可费用:不收费。(经人防部门批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扩初设计评审资料;
2、设计施工图纸;
3、工程竣工、防护设备安装等相关资料。
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省人防办所需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
员(电话:725529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善的,予以当场一次性告之;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和初审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 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防办工程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进行现场勘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工程科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负责人:市人防办工程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办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 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 0.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负责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人防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 0.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办综合科(举报电话: 7800131)。
(四)
许可事项:城市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开发利用地下室空间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许可条件:符合规范经营和安全经营的条件与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申请表;
2、说明开发利用项目与内容的材料;
3、说明开发利用规模的材料。
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电话:725529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善的,予以当场一次性告之;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初审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防办工程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工程科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 1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负责人:市人防办工程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办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 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 0.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负责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人防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 0.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办综合科(举报电话: 78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