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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工程是否可以出售? | | |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在买房子时,往往还会买房子下面的地下室,而地下室的价格往往都相当较低。那这些开发的地下室一般的功能是什么呢?大多为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防法的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建造地下人防工程,那么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到底归谁所有呢?如果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话,房地产开发商就可以出售,否则就不可以。前些日子看到广州的一些业主起诉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地下人防工程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目前关于此问题立法规定确实不是很清楚,在刚刚实施的物权法中没有将地下人防工程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且根据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来看,销售的时候地下人防工程不属于销售面积,所以房地产开始商不可以出售地下人防工程。但仍然没说明到底归谁所有。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来看,业主只是支付的建筑面积的对价,而对小区共有部分在合同里根本无需支付相应对价,也就是说通过购买单独产权而后获得相应的共有部分的权利,那么地下人防工程是否属于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地下人防工程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呢?地下人防工程为房间显然不是设施,不是共有的公有设施,那么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呢?如果是公共场所的话,大家都可以随意出入,实际的人防工程是否可以人员随意出入呢?显然现实不是。因此,从物权法条文来看,地下人防工程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那么不属于业主是否就变成房地产开发商的财产呢?从人防法第5条第2款来看,“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地下人防工程在平时归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但是唯独没说产权人。既然没说那意思是地下人防工程的投资人不是所有人,而现有销售的房地产下面的地下人防工程显然都是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造的,根据人防法来看,房地产开发商就不是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人。
个人认为地下人防工程应该属于国有资产,但是平时归投资人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人。原因是根据物权法规定来看,国防资产属于国有财产,那么地下人防工程是否属于国防资产呢?个人认为地下人防工程肯定是为了战时使用而建造的,肯定是为了国防,并且国防资产是否仅限于国家投资兴建所形成的呢?通过人防法来看,人防经费社会也需要负担,因此才会有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工程的事情,因此这样来看,个人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仍然可以归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投资享有使用管理权和收益权。
结论,人防工程为国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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