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建筑应设防空地下室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十层以上或者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建筑,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的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情况,或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临时民用建筑或者一次性规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交易地建设费。
有关单位定期维护管理
根据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而本市人防办也会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监管,一旦发生积水、存放危险品等问题,会及时告知直接管理单位尽快解决。
市民不得损坏人防设施
作为人防设施的使用者,市民也应该了解人防设施在防空和防灾突发事故方面的作用,关心设施的维护情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