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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人防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5〕15号

省人防办,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湘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设立人防设施毁损赔(补)偿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向有下列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收费人防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或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后,按规定应补建但拒不补建的以及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的;
  (五)损坏、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等设备设施的。
    二、人防设施毁损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避、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执收单位收取人防设施毁损赔(补)偿费,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申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人防设施毁损赔(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筹安排。
    五、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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