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评估、评价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部门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评估评价,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否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能否有效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适时进行评价的行为。
二、评估评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地评估评价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三、评估评价标准:
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整体综合性的评估评价,重点评估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许可相关制度运作情况。
合法性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
(二)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三)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公示;
(五)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六)程序设定是否便民;
(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八)行政许可实施结果是否公开;
(九)是否存在不廉洁或违法许可行为。
合理性包括:
(一)行政许可是否恰当,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行政许可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
(三)行政许可是否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是否能够解决有关新问题。
相关制度运作情况主要指建立健全及落实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制度情况。
四、评估评价方式:
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成立评估评价考核小组,查阅有关资料,结合评价考核时段内行政相对人、上级机关及社会各界带有批评、表扬等评价性的情况进行评价,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特邀社会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价工作,接受社会评价。
五、评估评价主要查阅以下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
(二)网站、公示牌内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内容;
(三)行政许可案卷,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企业资质材料审查、决定文书等;
(四)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申请人意见反馈;
(六)上级机关、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的评价资料等;
(七)听证资料;
(八)监督检查记录。
六、评估评价工作每年年中或年初进行,被考核单位应写出自查报告,然后由评价考核小组组织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和考核报告。
七、对评估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