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般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行为的举报和媒体曝光的,应及时检查。
第三条 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 本机关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本机关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认为方便的方式提供。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资信;
(五)本机关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对外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受理和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七条 本机关接到有关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应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稽查核实,并将稽查结果告知被稽查人以及署名的举报人。
第八条 本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举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向本机关提供虚假举报情况,对因提供虚假举报情况,给国家、有关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的,本机关有权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至少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本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本机关有权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二条 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被许可人要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